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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借他住宿 噁男竟在浴室裝鏡頭偷拍2女淋浴春光】
2024-07-2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19條之1第一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三)、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四)、刑法第74條第二項第3款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五)、刑法第75條之1第一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二、 判決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丙○○緩刑伍年,並應按附表所示之給付方式,支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基於妨害秘密、妨害隱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6日凌晨1時許,在其向友人甲借住之○○縣○○鄉住處浴室洗手台下方,以雙面膠帶黏貼裝設並開啟攝錄功能之錄影鏡頭後,未經友人甲、乙同意,無故竊錄甲、乙脫衣沐浴之非公開活動,及2人因洗澡而暴露性器等身體之隱私部位得逞。嗣為甲發現而報警循線查獲,並扣得丙○○所裝設之攝相鏡頭1枚。
(二)、法院判斷:
1.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訊問時之自白。
2.告訴人甲、乙於警詢之指述。
3.警員尹○○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案物蒐證照片2張、被告裝設及竊錄畫面截圖1份、告訴人乙 質問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1份、手機內偷拍畫面截圖蒐證照片4張。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1.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2.檢察官雖執上開理由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過輕,然原審判決於科刑部分,業已審酌被告欠缺尊重他人隱私之觀念,更造成他人心理不適,所為誠屬可議,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因雙方金額差距過大,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經濟生活勉持狀況,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詳細說明判決量刑之理由,難認原審判決有檢察官上訴所指量刑過輕之違失可言。是以,本院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檢察官提起上訴,認原審判決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緩刑部分: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本院審酌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又被告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被告願給付告訴人2人各新臺幣(下同)40萬元,給付方式如附表所示。告訴人2人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機會。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5年,並為督促被告確實依約續履行與告訴人2人之和解內容,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本判決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同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參考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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