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台中慾女「硬上」帥男強逼「跟我做愛」 判刑入獄還得賠錢】
2024-07-1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前開刑事案件之一、二、三審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按,堪以認定。則被告故意對原告前揭強制性交未遂行為,致原告之身體權、貞操權遭受侵害,精神上蒙受痛苦,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二)、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參酌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分別所陳之學經歷、收入狀況及經濟條件,及卷附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財產狀況,併審酌被告對原告前揭強制性交未遂之原因、加害情節、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等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5萬元為適當。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3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5萬元,及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582 號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