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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欠錢不還怎麼辦?-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西屯區律師事務所
2024-07-10
陳OO | 台北 | 其他
Q:您好:
我想請問:日前接獲客戶訂單,訂貨10箱,因為是未交易過客戶,所以說好:先匯全額款,公司才出貨,也表明公司倉庫不外借
之後客戶來電:急需5箱,也付了5箱貨款,我便通融先出5箱貨,押了剩下5箱在公司
誰料到,該客戶之後便已出差當借口,或是不接電話來逃避,留言請她回電也不回應
公司近期搬遷,也電話告知:遷廠ㄧ事表態不負保管責任,請她速速匯款,她也避不回答
請問:該如何處理?
近期有升遷機會,不敢將此事往上提報,還望您獲得解說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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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詠琪 律師
威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台中市西屯區市政路500號5樓之5
A: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概要回答如下
民法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240條:「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您可以依此請求對方為剩餘5箱貨款之給付。
又於約定時間內,買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買家即是受領遲延。如果買家不受領商品,賣家因此多支出了倉庫、二次運費等為了提出或保管商品的必要費用,買家應該要負賠償責任。
另外在買賣契約的情形下,買家的受領義務也屬於給付義務的一種,所以如果買家受領遲延,就等同於給付遲延,賣家可以當作解約的事由,在定期限催告買家履行義務,買家仍不履行,賣家亦可主張解除契約。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祝您圓滿順心解決問題
陳詠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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