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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歲男蹺掉「5天教召」慘了 遭判刑3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
2024-07-0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 判決主文:
蘇○○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蘇○○明知其為○○軍人,為民國112年○○○字第○○○○○○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應於112年7月10日至○○縣○○鄉○○路○○○號「○○國小」報到參加5日之教育召集,該召集令於112年5月29日某時已送達被告位在○○縣○○鄉○○村○○巷○○號之戶籍地,且由其父蘇○○代為簽收,詎蘇○○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前往報到,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蘇○○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縣○○旅第○營第○連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縣○○○○部112年訪查紀錄表影本、○○縣○○○○部「召集未到人員」訪查紀錄表、○○縣○○○○部查詢作業、○○縣政府警察局○○分局112年8月7日函暨所附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1.被告蘇○○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罪。
2.本院審酌被告為受列管之○○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之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自陳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3 年度投簡字第 16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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