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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寶媽外遇後要分手 小王不甘竟要人夫讓位…判賠40萬】
2024-06-1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蕭○○為其妻,被告明知蕭○○有婚姻關係,仍於000年0月間開始與蕭○○交往,並多次為性交行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對話紀錄截圖、錄音譯文、臉書貼文等為證。被告雖辯稱其於112年7月始知蕭○○已結婚,112年10月後已經無交往云云。
(二)、惟由被告之臉書貼文,其中112年4月15日「當妳告訴我,妳跟他最近的互動還不錯的時候…其實自己是滿難過的…」;112年4月21日「只是每晚想到睡在妳身邊的人,不是我,那種感覺,心好痛啊!」、「羨慕妳願意為了他生了兩個可愛的孩子」;112年5月28日「不要提到他,沒有感受想法的話那是騙人的…」;112年6月29日「希望有一天,妳口中脫口而出的老公…是我。」;112年7月1日「今天,問妳老公是誰的時候…其實只想聽到自己名字,當妳說身分證的時候,真的蠻難過的…」;112年6月28日「今天是跟妳告白的日子,我們在一起三個多月了,選在這天算是我們相識的日子。」等內容,可認被告與蕭○○於000年0月間開始交往後,至少於000年0月間應知蕭○○已結婚生子,其後仍繼續與蕭○○交往。
(三)、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屬應受保護之權利,倘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雖非通姦或相姦行為,若該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情節重大,亦屬與第三人共同不法侵害他方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義務之配偶權,則他方配偶自得主張此項基於特定身分而發生的權利受侵害,請求侵權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件被告於原告與蕭○○婚姻關係中發生男女婚外情,該等行為足以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核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之配偶身分法益,且嚴重破壞原告婚姻關係之美好和諧,自屬情節重大。是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爰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0萬元過高,應以40萬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1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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