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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 判決主文:
楊○○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楊○○明知其係役齡男子,對於徵兵檢查不得無故未到,經○○市○○區公所通知楊○○應於民國111年8月11日、111年9月5日至○○○○○醫院○○分院接受役男徵兵檢查,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其祖母楊○○○簽收檢查通知書並與其父楊○○一同轉達與被告後,被告均未按時到場受檢,致無法接收徵兵處理。
(二)、法院判斷:
1.惟查,證人即被告父親楊○○於偵查中證稱被告知道要於111年8月11日、111年9月5日至○○○○○醫院○○分院接受役男徵兵檢查,我有跟他說,但他都不出房間,已經2年至3年了等語,並有○○市○○區公所役男徵兵檢查未到檢訪查紀錄、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及戶役政資訊系統相關異動記事資料、○○市○○區公所111年6月29日及8月2日徵兵檢通知書收執聯、111年8月11日及9月5日徵兵檢查未到檢名冊、兵籍表(一)各1份在卷可稽。
2.證人楊○○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被告之高中檢送學生個資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市政府○○局112年11月23日函及所附個案匯總報告摘要。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本即有為徵兵處理之義務,竟為本案犯行,致未能完成兵役徵集程序,對國家徵兵順暢及兵役管理已生危害,實有不該,惟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證人楊○○證述被告高中肄業、久居房中不出門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參考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桃簡字第 178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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