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一項第7款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其限制如下:七、因前六款以外原因經核准出境者,每次不得逾四個月。」。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二、 判決主文:
陳○○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役齡男子,於111年2月9日申請短期出境後,明知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於111年6月9日前返國,然其於000年0月0日出境後,即未再返國,經○○市政府○○區公所以112年5月19日之○○市○○○年第○○○○○梯次○軍○○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通知其應於112年6月13日上午8時10分許,至○○區公所正門集合,前往○○中○○軍○兵第○○○旅報到服役,該徵集令並於112年5月30日由其父陳○○簽收,詎陳○○竟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經陳○○聯繫陳○○之母阮○○○協助轉知陳○○後,陳○○仍表示不願回臺,亦未於前揭指定時間前往上開地點集合,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未向收訓單位○軍兵旅第○○○旅報到。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陳○○於○○區公所○○課接受訪查及本署偵查中證述甚明,復有兵籍表(一)、(二)、兵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出入境資料、役男出國核准查詢、○○區公所112年5月19日之○○市○○○年第○○○○○梯次○軍○○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年第○○○○○梯次徵送○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各1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陳○○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罪,係以行為人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即為成立,其嗣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或以上者,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之必然結果,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兩者應具實質上一罪關係,尚無庸另論以同條第5款之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犯係違反同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容有誤會。
2.爰審酌被告於申請核准短期出境後,屆期未歸,以此手段遂行逃避常備兵現役之徵集,嚴重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枉顧社會國家公益,所為已妨害國家徵兵之順暢及兵役之有效管理,行為實應非難,並衡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壢簡字第 115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