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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路不明充電器害「房子燒起來」!租客被判刑 】
2024-05-1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175條第三項規定:「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陳○○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自民國111年10月底某時,入住由朱○○透過仲介王○○向吳○○租用之○○縣○○鎮○○○街○○巷建築物(下稱本案房屋),居住在本案房屋○樓北側臥室(下稱臥室2)。詎陳○○身為臥室2之實際居住及管理使用之人,本應注意所使用之手機充電器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並檢視製造廠商、電器規格、型號之標示,且應注意手機充電器、插座之使用及保養狀況,以避免手機充電器刃片短路而失火之危險,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自其公司貨車上取得來路不明之手機充電器後,即在臥室2南側插孔插入手機充電器插頭為其手機充電。嗣於112年2月10日7時34分許,前開手機充電器因刃片短路引燃被褥、彈簧床等可燃物,進而造成火勢擴大,導致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致生公共危險。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
2.證人朱○○、王○○及鑑定人鄒○○之證述。
3.○○縣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罪。又上開罪名所保護之法益在於整體之公共安全,其罪數應以行為個數定之,而與燒燬物品數量無關,一失火行為所燒燬物品縱有多數,因僅有一失火行為,仍僅成立單純一罪。
2.爰審酌被告未注意所使用之手機充電器是否符合安全標準,亦未注意手機充電器、插座之使用及保養狀況,因而將來路不明之手機充電器插入插頭為其手機充電後,導致該手機充電器因刃片短路而引燃被褥、彈簧床等可燃物,造成火勢擴大而燒燬被害人吳○○所有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大量物品,並危及周遭公共安全,迄今復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所受損害,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曾因詐欺案件經法院為科刑判決,可見其素行非佳。惟念被告犯後於警詢中對其使用來路不明之手機充電器而釀生火災乙情,均坦承以告而未加爭執,足認其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現從事工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語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生活狀況,暨被害人於審理過程中向本院表達之刑度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參考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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