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偷拍成癮?彰化前居家督導員偷拍醫院護理師上廁所 累犯遭判刑2月】
2024-05-0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19條之1第一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四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刑法第25條第二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刑法第38條第二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 判決主文:
(一)、許○○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攝錄其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扣案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於民國112年6月26日上午10時11分許,在址設○○縣○○鄉○○路○段○○號之○○○○部○○醫院2樓第二洗腎中心外女廁內,基於妨害性隱私之犯意,利用代號00000-0000000號之成年女子(下稱A女)進入女廁如廁之機會,將手機伸入廁間門縫,欲拍攝告訴人身體隱私部位,經A女發覺有異而未遂。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在卷可稽及手機1支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錄影攝錄其性影像未遂罪。被告著手上開竊錄行為之實行,因遭告訴人察覺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爰審酌被告進入女廁後,意圖錄影攝錄他人如廁之影像,侵害他人隱私,造成被害人及其他人惶恐不安,所為甚值非難。且被告於000年0月間即曾發生在服飾店中,偷拍其他女子更衣之行為,雖因被害人撤告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仍可知被告並非初犯。
3.再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雖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但因和解金額無共識而無法達成和解;及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學歷,於案發時於○○醫院工作,現在○○工作,未婚,與父母、阿公、妹妹同住;及衡酌檢察官求刑意見、告訴人意見、被告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扣案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著手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
【參考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40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新聞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