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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六生嗆女師:妳被X到!她被當眾性羞辱不忍了 爸媽判賠3.5萬 】
2024-05-0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民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二、 判決主文:
(一)、兩造上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甲女、A父就其上訴部分各自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決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金額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二)、甲女主張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國小教室內,遭A男當全班近30名學生面前,公然以系爭言詞侮辱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又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勘驗事發時現場錄音檔案顯示,事發時甲女正在授課,而其他學生在聽聞A男以系爭言詞稱甲女後旋即大笑,甲女指責A男亂說不好聽的話時,其他學生仍繼續起鬨,並有男學生稱「老師被射到了」、另名男學生稱「就是那個射精的」,過程中許多學生不斷大笑、喧嘩等情,由此過程可知,A男所為系爭言詞確經在場學生聽聞,部分學生並隨之起鬨,甚有繼續以相類詞語調侃甲女者;且參以在場其他學生之用語及該等學生已屬國小高年級之智識程度,衡以常情,難謂對系爭言詞含有性暗示、壓迫與貶抑女性之意義渾然不知,則A男所為確使甲女名譽受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乙節,應屬明確,A男及父母辯稱甲女名譽未受損害云云,應不可採。
(三)、又A男於行為時既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A父及A母就其言行應有監督之責,而A父及A母復未就民法第187條第2項所稱監督並無疏懈或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等免責事由舉證證明之,自應依同條第1項規定,各自就A男侵害甲女名譽權之行為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本院審酌本件事發經過、系爭言詞對甲女名譽權之侵害嚴重程度、兩造於本院提出之相關調查文件資料。並考量甲女與A男為師生關係,A男所為固未尊重甲女之教學專業,且以性羞辱之方式當眾使甲女難堪,甚為不當,而A男之父母就其在校言行未予約束,亦有未妥;然A男於事發時為國小六年級學生,衝動控制能力尚未完全成熟等情,應併予斟酌。兼衡甲女未婚、與父親及胞弟同住、為國立○○大學遺傳學碩士、目前為自然科代理教師、尚在求職、自○○國小離職前月薪約5至6萬元,A父為國立○○大學動力機械研究所碩士、擔任工程師、月薪約7萬元,A母為國立○○○○大學教育系碩士、任職國小教師、月薪約8萬元,A男為國中一年級在學學生,及兩造年齡、學經歷、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甲女請求A男及父母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3萬5,000元為適當,是原審就本件慰撫金之酌定並無不當。本件甲女及A父分別以此一慰撫金數額過低及過高為由,提起上訴,均無理由。
(五)、至甲女稱A父及A母違法調取就該事件應予保密之校園處理會議資料,應將之作為慰撫金之加重衡量因素乙節,A父及A母已於本院言詞辯論時陳稱該等會議紀錄資料係於甲女起訴後,方向學校提出申請,因A男及父母均為會議中之被訪談人,經學校認為係利害關係人而同意提供等語明確,且卷附調閱調查報告申請單上亦已載明調閱事由為調解、案件需要,應認本件A父及A母係循校方規定之管道申請該等會議紀錄,經負責單位審核後始取得,難謂其等有違法取得證據之情;且其等申請調閱會議紀錄係為維護權利所需,目的正當,亦未轉作他用,自難憑此即認本件應給付之慰撫金應從重認定。
(六)、另甲女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聲請函詢校方何以提供校園處理會議之紀錄,係為釐清本件慰撫金之數額如何酌定,惟該項證據係A父及A母經向校方申請所得,復與慰撫金之酌定無涉,已如上述,自無調查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甲女依民法第184條、第187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A男及父母連帶賠償3萬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損害金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甲女上開請求應准許部分,為A男及父母敗訴之判決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駁回甲女其餘損害金之請求,經核並無違誤。甲女及A父各就其敗訴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等上訴。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62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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