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同事人夫訊息喊「愛你」 她回傳「臉紅貼圖」挨告判賠3萬元 】
2024-04-2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8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準此,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配偶之一方與他人通姦或相姦為限,倘他人與夫妻任一方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且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並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三)、經查:
1.原告為李○○之配偶,於婚姻關係之存續中,被告與李○○間有原告主張之上開行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為實在。
2.被告與李○○雖自112年2月間開始頻繁以LINE對話,惟被告與李○○有同事關係,以LINE對話應屬常情,且原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其對話內容為何,難認李○○與被告間對話內容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之份際。
3.依原告提出之被告與李○○間傳訊內容,被告與李○○傳訊後,要求李○○刪除訊息,李○○回復:「好,愛你。」等語,被告則回以雙頰通紅之笑臉貼圖,依一般社會常情觀之,被告與李○○之舉止已是互相示愛,而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範疇,依上開說明,應認被告之行為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則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
(四)、按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害,其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於法即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之不法侵害情節,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以3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岡山簡易庭 113 年度岡小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