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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照檢舉幼兒園門口違停!少年竟遭家長「壓制搶手機」還恐嚇:不懂社會 法院加重判
2024-03-1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刑法第304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丙○○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於民國112年2月2日17時30分許,見孫○○在○○市○區○○路○○號前,持手機對路邊違停車輛拍照檢舉,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以背後環抱及拉扯孫○○,並要求孫○○交出手機並刪除所拍攝之違規車輛照片,過程中並致孫○○所戴眼鏡掉落在地後為丙○○撿起,孫○○掙脫後,逃往○○市○區○○路○○號○○○○商店○○○○○店(下稱○○○○)求助,丙○○則跟隨孫○○進入○○○○,並在店內追逐孫○○要求其刪掉手機之照片,隨後復將其逼至角落後,取走孫○○之手機1支,以此強暴方式使孫○○行刪除照片此一無義務之事並妨害孫○○行使手持手機及自由行動之權利。嗣因孫○○請求○○○○店員協助報警,店員報警後,員警到場處理,丙○○向孫○○道歉並歸還手機、眼鏡後,孫○○即隨其母朱○○離去。翌日,孫○○偕同朱○○至○○市政府○○分局○○派出所提起妨害自由告訴後,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偵查時指訴綦詳,並有○○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警員游○○職務報告、○○○○監視器譯文各1份,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40紙、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
2.被告對告訴人孫○○所為拉扯、追逐之各舉止,係於相近時間、地點密接為之,且其犯罪目的與侵害之法益同一,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另被告係成年人,其故意對少年犯上開強制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
3.爰審酌被告僅因前揭緣由心生不滿,即逕訴諸前揭強暴方式為本案犯行,足徵被告之法治觀念薄弱,實有不該,另斟酌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當事人、被害人及辯護人對於科刑之意見,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84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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