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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234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妨害風化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日8時48分許,在○○市○○區○○街○○號前,然後在該不特定人得進出之空間,拉下褲子拉鏈露出生殖器,供不持定人觀覽,足生損害於社會之善良風氣。適證人林○○經過,見狀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不諱,並經證人林○○證述明確,復有照片18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堪信與事相符,其涉犯妨化風罪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在公共場所公然裸露生殖器之行為情節及對於公眾造成之危害程度、前有公然猥褻犯行經法院論處罪刑之素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字第 20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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