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供前女友帳戶給帳騙集團 男慘被判刑還須賠100萬】
2024-02-0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
(二)、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之系爭行為與詐欺集團得順利詐得系爭款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而被告以違反上開刑事法律之方法致原告受有損害,自屬故意使用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100萬元,核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22 號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其它店家文章
服務項目:
法律諮詢,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家事訴訟,高雄市法律諮詢,高雄市民事訴訟,高雄市刑事訴訟,高雄市家事訴訟,苓雅區法律諮詢,苓雅區民事訴訟,苓雅區刑事訴訟,苓雅區家事訴訟
特別關鍵字:
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苓雅區律師事務所,苓雅區律師事務所推薦,律師,律師推薦,高雄律師,高雄律師推薦,苓雅區律師,苓雅區律師推薦,法律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苓雅區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推薦,高雄法律事務所推薦,苓雅區法律事務所推薦,民事律師,民事律師推薦,高雄民事律師,高雄民事律師推薦,苓雅區民事律師,苓雅區民事律師推薦,民事訴訟律師,高雄民事訴訟律師,苓雅區民事訴訟律師,刑事律師,刑事律師推薦,高雄刑事律師,高雄刑事律師推薦,苓雅區刑事律師,苓雅區刑事律師推薦,刑事訴訟律師,高雄刑事訴訟律師,苓雅區刑事訴訟律師,非訟律師,非訟律師推薦,高雄非訟律師,高雄非訟律師推薦,苓雅區非訟律師,苓雅區非訟律師推薦,法律諮詢,高雄法律諮詢,苓雅區法律諮詢,法律顧問,法律顧問推薦,高雄法律顧問,高雄法律顧問推薦,苓雅區法律顧問,苓雅區法律顧問推薦,勞資糾紛訴訟律師,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行政訴訟律師,行政訴訟律師推薦,高雄行政訴訟律師,高雄行政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行政訴訟律師,苓雅區行政訴訟律師推薦,智財訴訟律師,智財訴訟律師推薦,高雄智財訴訟律師,高雄智財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智財訴訟律師,苓雅區智財訴訟律師推薦,車禍訴訟律師,車禍訴訟律師推薦,高雄車禍訴訟律師,高雄車禍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車禍訴訟律師,苓雅區車禍訴訟律師推薦,勞資糾紛訴訟律師,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高雄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苓雅區勞資糾紛訴訟律師推薦,醫療糾紛訴訟律師,醫療糾紛律訴訟師推薦,高雄醫療糾紛訴訟律師,高雄醫療糾紛律訴訟師推薦,苓雅區醫療糾紛訴訟律師,苓雅區醫療糾紛律訴訟師推薦,遺產官司律師,遺產官司律師推薦,高雄遺產官司律師,高雄遺產官司律師推薦,苓雅區遺產官司律師,苓雅區遺產官司律師推薦,遺產繼承律師,高雄遺產繼承律師,苓雅區遺產繼承律師,遺產繼承律師推薦,高雄遺產繼承律師推薦,苓雅區遺產繼承律師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