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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的7天鑑賞期?可以無理由退貨?|法律諮詢|台北法律諮詢|中山區法律諮詢
2021-05-31
不囉嗦,直接進入主題,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於網路購物的規定主要是在於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就是立法者賦予消費者有7天的猶豫期間,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買下這件商品,或是直接退貨。
這麼好康?不用說明理由、不用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那我是不是可以隨便「血洗」各大網路商城?錯!讓律師來分析一下。
1.必須是在我國所設置的網站
消費者保護法是中華民國的法律,第19條第1項所規定的7天消費者猶豫期間,解釋上當然是在我國發生效力,倘若該網站是設立在國外的消費平台,適用上會有問題及爭議的。因此網路購物的平台最好是選擇在我國設立之網站,或至少是大型的購物平台,因為該平台多會提供第三方支付功能,也會有評分機制、後續爭議的解決機制,對於我們網路購物的消費者比較有保障。
2.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的例外規定
消保法第19條第2項:「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第3項:「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所以通訊交易(網路購物)並不是像19條1項所說的可以亂買亂退貨哦!
行政院有發布了「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其中第2條明確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3.結語
立法者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上,設計了7天猶豫期間;但並非就是可以無限上綱式的退貨,這就是我們上面提到「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的規定。因此,切莫貪小便宜,合理、穩健的購物才是正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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