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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貸款成功卻多繳錢! 業務員認錯不願補貼差額 判賠42000元】
2024-01-1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二)、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以後,其發生之法律上效力,在消極方面,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在積極方面,則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之權利(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2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查兩造於110年8月10日簽訂之和解書約定,被告同意就原告主張與原先承諾核貸金額每月7,100元,未經同意調高為7,805元之差額705元,以700元計,於5年貸款期間每月之差額共計42,000元,分3期,每期14,000元返還原告,即於110年9月10日、110年10月10日、110年11月10日,每次匯款14,000元至原告指定之郵局帳戶等語,有原告提出○○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受理申訴案件協商會議紀錄及消費爭議申訴(調解)資料表在卷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三)、從而,原告依和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4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小字第 2606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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