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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8,90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或貴重物品)運送清單、○○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被告之應徵表、收送服務契約、○○○○112年2月21日函、原告向○○○○繳納違約金、遲延利息之收據為證,且被告於本院○○○年度○字第○○○號業務侵占刑事案件偵查中及於本院○○○年度○○字第○○號訊問時均承認在卷,被告上開行為並經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年度○字第○○○○號提起公訴。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故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為原告之員工,於執行運鈔、護鈔之保全業務中侵占○○○○委託原告收送服務之款項2,000,000元,原告嗣經警發還取回1,039,000元並補足短少961,000元,共計交付○○○○2,000,000元,致原告受有961,000元及遭○○○○罰款67,902元之損害,被告之上開行為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構成侵權行為,被告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是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28,902元,於法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28,902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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