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不爽讓別人「開走」?追美女業務失敗 竟po文誹謗「再晚給人試車都不會累」】
2024-01-0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10條第二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丙○○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追求乙○○未果,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10時35分前之某時許,在○○某處,透過手機連線上網,登入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以帳號「○○」刊登含有「月花3萬包養 倒不如花300買郭姓E乳速X陸車廠鈑噴保險小姐給人搓揉E奶摳逼藝術影片叫聲異常厲害 再晚給人試車都不會累 服務真到位」等文字、圖樣於公開之個人簡介頁面,供不特定IG使用者瀏覽見聞,足使不特定人透過瀏覽上開文字、圖樣,查知上開文字所指摘或辱罵之人係速霸陸車廠從事版噴保險業務之乙○○(○○之諧音),藉此影射其拍攝猥褻影片販售牟取不法利益等不實事項,致貶損乙○○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足生損害於乙○○。嗣經乙○○於111年10月25日10時35分,經友人轉告,在其位於○○市○○區住處,瀏覽上揭個人簡介頁面,始知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訊據被告固坦認於上揭時地,刊登上開個人簡介乙情,惟否認犯行,並辯稱我沒有針對她,也沒有指名道姓,只是單純抒發我的情緒,這只是我看A片的劇情云云。
2.惟查,被告自陳A片劇情並未設定「郭姓E乳速X陸車廠鈑噴保險小姐」人物角色,其辯稱係抒發觀看A片後情緒云云,顯屬杜撰難為憑採,而觀其所刊登上開文字、圖樣等內容,已將告訴人之姓氏、性別、身材特徵、任職工作場所、從事業務內容等個人資訊予以揭露,透過○○等圖樣諧音,更足以使他人拼湊出告訴人姓名乙○○,而足以特定其所影射對象乃乙○○,佐以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所陳,伊係透過友人轉告而查悉上情等語,足徵被告所張貼個人簡介已使觀覽者聯想至告訴人個人。
3.準此,被告於社群平台IG上登載上開文字,使人易於瀏覽知悉,顯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其指摘或傳述之內容復難認非屬私德或係以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舉,足認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諉無足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按刑法加重誹謗罪,係以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其構成要件。是則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內容,是否確實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尚須以一般人之社會通念客觀判斷,若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內容,已足使被指摘或傳述者之社會地位、聲譽有受到貶損之可能或危險,即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定之加重誹謗行為。又所謂散布於眾,不以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為限,若係傳播於特定多數人,亦屬散布於眾之行為。
2.被告利用網際網路於社群網站上張貼有損告訴人名譽之文字,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本應以理性、和平之方式處理感情之事,卻僅因追求未果,即率爾於社群網站貼文,虛偽杜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侵害告訴人之權益及社會評價非輕,所為實屬不當,自應非難;復審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125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新聞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