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加油與人起衝突 碩士工程師嗆警「你找死喔」慘了】
2024-01-0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胡○○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胡○○於民國112年7月30日14時16分許,在○○縣○○鄉○○村○鄰○○○○○號之加油站內,因與其他加油顧客因加油順序發生爭執,經○○縣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員警陳○○獲報到場處理,胡○○明知當時到場之○○派出所員警陳○○身著警察制服,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向員警陳○○辱罵:「他媽的」、「你找死喔?」、「白目」等語,以此方式侮辱公務員。
(二)、法院判斷:
1.被告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2.證人即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證述。
3.警製偵查報告、現場照片、對話譯文各1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侮辱公務員罪論處。
2.爰審酌被告僅因與他人加油糾紛,不滿到場執行勤務之員警,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口出穢語辱罵,其所為侵害公務員執法尊嚴,且藐視、挑戰執法公權力,實不足取,併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工程師、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碩士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苗簡字第 1488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