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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同事表哥LINE被要求查手機 她嗆人妻「狗都不理的女人」被判賠1.5萬】
2023-12-2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對話紀錄擷圖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年度○字第○○○○號刑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三)、本院審酌兩造之年齡、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財產狀況,及被告係故意為上開侵權行為,且於33人之群組內發表系爭言論,對於原告名譽所受之侵害非微、併參酌被告侮辱原告之動機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0,000元,核屬過高,應減為15,000元,始為允當,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員林簡易庭 112 年度員小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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