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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樓梯間他對女摸胸判刑2月 法官:趁行走來不及抗拒】
2023-12-29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 判決主文: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晚間9時許,在000000000000(下稱A女)住處公寓1樓公共樓梯間,見A女準備上樓,竟意圖性騷擾,先將其頭部倚靠A女之頭部,再乘A女不及防備、抗拒之際,雙手分別觸摸A女兩側胸部約2秒,以此方式對A女為性騷擾得逞。嗣經A女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女於警詢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任何犯罪前科,素行尚佳;然其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竟趁告訴人於公共樓梯間行走之際,對告訴人為本件性騷擾行為,任意侵犯告訴人身體自主權,造成告訴人心理極大之不安全感,所為實屬可議;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但迄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警詢自述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無業、家境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度基簡字第 128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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