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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女鄰居「大腦是一個很棒的東西希望妳有」!判賠金額出爐】
2023-12-2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林○○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為○○市○○區○○路○段○○巷○○號○樓之住戶,楊○○則為同址○樓住戶,因楊○○未經社區管理委員會同意,逕自將社區監控室上鎖,林○○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7日某時,在上開地點1樓之公佈欄上張貼公告,內容略以「去開會是不帶腦的嗎?大腦是一個很棒的東西,真希望四樓有,真難溝通,有理說不清」等文字,使不特定第三人皆得閱覽該公告,以此方法貶低楊○○之人格評價。嗣經楊○○於112年4月7日觀覽上開公告,始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楊○○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
3.照片3張。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人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楊○○為上下樓鄰居關係,雖細故有所爭執,竟不思理性解決,以上開文字影射辱罵告訴人,使告訴人感受難堪,貶損其人格及社會上之評價;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雖有調解意願,但迄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271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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