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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生新北街頭散步下體竟中彈 莽男亂開槍判賠31萬】
2023-12-2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3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持槍向他人討債,擊發之子彈竟誤擊原告,傷及原告鼠蹊部,致原告受有陰莖撕裂傷(三公分乘以兩公分),業據被告於本院○○○年度○○字第○○號殺人未遂等案件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原告提出診斷證明書可證,原告之主張堪予採信。被告應注意槍枝若已裝填子彈並上膛,如持以在公共場所射擊,流彈恐波及路人,並能注意,竟疏未注意,致第二發子彈誤擊中原告之鼠蹊部,原告因而受有陰莖撕裂傷之傷害,被告自有過失,且其過失與原告所受傷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二)、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茲就原告請求項目逐一審酌如下:
1.醫療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本件傷害事件支出醫藥費用共14373元,並提出○○○○○○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為證,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2.精神慰撫金部分:
(1)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2)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之過失傷害行為,致其受有陰莖撕裂傷,自109年10月8日起至110年3月16日歷經急診、手術及數次門診治療,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爰審酌原告為大學肄業,名下無資產,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為高中肄業,名下無資產,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暨被告加害情節、方式、程度、所造成之損害、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慰撫金30萬元為適當。
3.綜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314373元。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14373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其勝訴部分,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敗訴部分,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
【資料來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917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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