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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壹壹春風結拜二哥自戕亡 妻兒大鬧咒醫護「你父母也會躺在這」遭判刑】
2023-12-1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一)、林○○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賴○○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賴○○為母子關係,2人於民國112年4月12日22時29分許,在○○縣○○鎮○○路○段○○○號「○○○○○○○○○○醫院」(下稱○○醫院)急診室,因林○○之父、賴○○之配偶林○○受槍傷送醫而到場等候,於等候期間因不耐等候及急救而心生不滿,明知陳○○、秦○○等人為醫事人員且從事醫療業務中,竟基於違反醫療法、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對現場醫護人員恫稱:「你不是要積極搶救嗎?你坐在這邊是要衝三小,醫生是坐在這邊救病人的嗎」、「要將○○醫院翻過來」、「詛咒現場人員的父母也會躺在這裡」等語之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事,並徒手推診間內之電腦螢幕及桌面物品、踹椅子,以此方式要求醫護人員儘速搶救林○○,致上開醫護人員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嗣經通報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賴○○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秦○○、陳○○、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醫療暴力案件通報單1份、監視器翻拍現場照片3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2人前揭犯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被告林○○、賴○○均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及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等罪。
2.被告2人先後恐嚇之行為,係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乃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及空間上具有密接性及連貫性,難以個別強行區分,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上開2罪間,被告2人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罪。
3.本院審酌被告林○○、賴○○因為不滿醫事人員對於其家屬之醫療方式,就以言語恫嚇及手腳推踹物品之方式,恐嚇醫事人員,以致證人陳○○、秦○○感到害怕及不舒服,且影響其等醫療業務之執行,危害醫療環境之安全,更足致醫事人員產生惴惴不安之內心陰影,所為實屬不該,及被告2人於犯後均坦認犯行之態度,被告林○○、賴○○於警詢中均自述高職畢業的教育程度、小康的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量刑因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投簡字第 35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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