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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妻偷吃助理!他衝診所「毀滅爆料」反挨告 超慘下場曝光】
2023-11-2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二)、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兩造上訴均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陳○○於109年6月22日下午3時22分許至系爭牙醫診所,向診所內員工為系爭言論,不法侵害陳○○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按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先例參照)。
2.經查,陳○○於108年9月21日凌晨2時許,在系爭牙醫診所設於○○市○○區○○○路○段○○號○樓之○○之員工宿舍,與楊○○同在床上且未著衣褲,陳○○遂對陳○○及楊○○提出妨害家庭之刑事告訴,嗣陳○○於109年6月22日下午3時22分許至系爭牙醫診所,執陳○○上開妨害家庭行為乙事,向診所內員工為系爭言論等節。依一般社會通念,系爭言論具有指摘陳○○對婚姻不忠誠、行為舉止失當之意,將使一般人受有不堪、屈辱之感受,且對其人格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貶低,客觀上已損及陳○○社會上人格評價,致其名譽受損。是則陳○○主張陳○○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之人格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二)、陳○○請求陳○○賠償慰撫金10萬元,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參照)。
2.經查,陳○○為陳○○之夫,於109年6月22日下午3時22分許至系爭牙醫診所,以陳○○前揭妨害家庭之行為,向陳○○受聘掛名擔任系爭牙醫診所負責人之診所員工為系爭言論,業如前述,則陳○○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痛苦,應可憑信。
3.其次,陳○○為大學畢業,擔任牙醫師及診所院長,每月薪資約20萬元,109年所得約117萬餘元,名下有汽車1輛;陳○○為碩士畢業,事發時擔任工程師,每月薪資約5萬元,目前無工作收入,109年所得約1萬8000餘元,名下有房屋及土地各1筆等節,業據兩造各自陳明在卷。陳○○雖主張:陳○○設於○○○○(下稱系爭帳戶)分別有1萬元以上之存款紀錄,合計存入337萬1246元,並於108年9月24日、11月5日、109年2月12日、4月29日、9月15日、10月8、13日、110年3月15日,分別有10萬元以上之提領紀錄,合計提領296萬元,且陳○○自105年6月12日結婚時起至110年4月止,於訴外人○○○○銀行、○○銀行、○○銀行、○○等銀行之存款總和為1283萬餘元,平均每月有21萬餘元之存款,可證陳○○財力雄厚,平均每月收入約20萬餘元,伊請求陳○○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並未過高云云。惟陳○○於系爭帳戶或○○○○銀行等4銀行帳戶之存款紀錄,究與陳○○之工作收入有別,陳○○執此主張陳○○平均每月收入為20餘萬元云云,即無可採。本院審酌陳○○因系爭言論致精神上受有痛苦,參以陳○○侵害陳○○名譽權之情狀,並佐以兩造身分、經濟能力及社會地位等一切情狀,認陳○○請求陳○○賠償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難謂有理。陳○○辯稱伊係出於維持兩造婚姻關係之存續之動機,始為系爭言論,陳○○請求之慰撫金應酌減至3萬元云云,亦為無理。
(三)、綜上所述,陳○○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陳○○給付10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陳○○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陳○○敗訴之判決,並為得、免假執行之諭知,均無不合。陳○○及陳○○就其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均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均應駁回。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79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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