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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騷擾前妻涉家暴...狂叩公司控「三人行」得賠錢】
2023-11-1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3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1.上訴人確實有於111年7月11日以不爭執事項第⒊點所示方式,以電話對被上訴人為騷擾行為,因而違反保護令等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茲上訴人多次連續撥打被上訴人所任職公司之電話,已足以影響被上訴人日常生活作息;而其通話中所述「你想當小三」、「你搬去○○都沒有關係,你要三人行,你也要小心人家太太會告你」、「就是你跑去○○當人家小... 」等內容,復足使被上訴人心理上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則被上訴人主張健康權受有侵權,自堪採信。
2.上訴人固辯稱係因被上訴人阻擾其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而生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然此僅係其行為之動機,並非阻卻侵權行為之事由,自不影響被上訴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
(二)、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之各項損害,分述如下:
1.醫療費用1,260元部分:
(1)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定有明文。
(2)查,被上訴人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2年3月13日止,因家庭問題造成焦慮、頭痛、胸悶、心悸、失眠等「焦慮狀態」,至○○診所就診6次,因而支出醫療費用1,260元等情。上訴人固辯稱被上訴人之醫療費用支出與該侵權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惟觀諸被上訴人提出之醫療收據,均係上訴人於111年7月11日為違反保護令行為後數月內之就診紀錄,時間密接。且上訴人係因前有家庭暴力等行為,經被上訴人聲請保護令在先,繼而又有本件違反保護令之侵權行為,衡情確實有使被上訴人因擔心、畏懼等情緒,致呈現上開焦慮狀態之結果,兩者間難謂無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此部分之抗辯自無足採,上開醫療費用,自屬本件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此部分所增加之生活上支出,自應准許。
2.精神慰撫金3萬元部分:
(1)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本件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違反保護令之侵權行為,致心理健康受損,其精神上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再參以被上訴人之行為另波及被上訴人之親友及任職公司,被上訴人因而多次前往就診,其情節自屬重大,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精神慰撫金,洵屬有據。
(2)另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份、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14號判決參照)。衡量兩造關係、本件侵權行為發生之原因、該行為客觀上對被上訴人心理健康造成之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酌定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
3.基上,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應為3萬1,260元。
(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萬1,260元,自屬正當,應予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上易字第 41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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