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色房東收租趁機抓女房客臀部 瞎扯窈窕淑女君子好逑】
2023-11-16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二)、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二、 判決主文:
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丙○○前係代號00000-0000000號成年女子(下稱甲)之房東,於民國111年9月4日上午9時54分許,甲前往丙○○位於○○市○○區○○路○○○巷○弄○號○樓之住處內繳交房租時,丙○○對甲陳稱:「外面女生有毒啦,他們一天到晚都在接客,嫖客很多都有中毒,在嫖她,所以我不敢」、「像你我就曉得一定很乾淨,可是不容易溝通啦」、「我想抱一下,你就不肯」、「抱一下啦」、「抱一下啦」、「過來啦,拜託啦」等語,以此言語要求甲讓其擁抱,經甲多次拒絕並表示要離去時,被告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乘甲要從其身邊跑走而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抓甲臀部,對其性騷擾得逞。
(二)、法院判斷:
1.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對告訴人甲陳稱:「外面女生有毒啦,他們一天到晚都在接客,嫖客很多都有中毒,在嫖她,所以我不敢」、「像你我就曉得一定很乾淨,可是不容易溝通啦」、「我想抱一下,你就不肯」、「抱一下啦」、「抱一下啦」、「過來啦,拜託啦」等語,以此表示欲擁抱甲,惟矢口否認有何性騷擾犯行,辯稱我只是問她可不可以給我抱,之前也問過,這次我以為她要給我抱,我就抱她,但我沒有摸她屁股云云。經查:
(1)證人甲於偵查時證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從上揭證詞可知,甲與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明確證稱其於111年9月4日前往被告住處繳交房租時,被告不斷要求甲讓其擁抱,經甲多次拒絕後,被告趁甲從其身邊跑走而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抓甲臀部。
(2)參以甲提供現場錄音檔案,輔以被告於警詢時陳稱甲錄音檔中的男子是我本人沒錯,我有講這些話等語,足認被告與甲確有前揭段話內容。從上揭錄音內容可知,被告多次要求甲讓其擁抱,經甲不斷拒絕後,在甲要離去之際,被告應有使甲生氣或感受不舒服之行為,方會向甲表示「不要生氣」等語,核與甲所稱被告要求擁抱,經甲拒絕,在甲要離去之際,被告乘機抓甲臀部一下等情相符。
(3)此外,復有○○市警察局○○分局性騷擾申訴表、申訴書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被告與告訴人甲之租賃契約書,依前揭證據,應足認被告於前揭時、地,在甲前往被告住處繳交房租時,以前開言語要求甲讓其擁抱,經甲多次拒絕並表示要離去時,被告即乘甲要從其身邊跑走而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抓甲臀部,對其性騷擾得逞。
2.至被告辯稱因為甲每次都穿短褲、穿涼的,很辣的,所以我就迷住啦,一直想抱一下,一個大男人還是受不了的,窈窕淑女君子好求,我就做君子求她,她不同意,我連敢動她都不敢,這次我以為她要回去,為什麼站在陽台一直等著我,所以我以為她同意,才會動手抱她,我手指有碰到她腰部,沒抱到,連屁股都沒碰到她就跑掉了,怎麼變成摸她屁股,她跑很快耶云云。惟查:
(1)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說那些話是因為想向甲表達甲很乾淨,如果甲同意,我想抱甲一下,我抱甲時,甲躲開,我的手才會碰到甲的腰跟屁股云云,於偵查時復改稱我抱甲,甲跑掉,我手就碰到甲背後,沒碰到屁股云云,於本院112年7月24日準備程序時陳稱我承認我是碰到甲的臀部,但我沒有摸,當時我以為甲在陽台被抱沒關係,結果她突然轉身跑,才變成碰到臀部云云,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我完全沒有碰到甲的屁股云云,則被告所述,前後反覆其詞,顯係畏罪卸飾之詞,尚難採信。
(2)再查,就被告抓甲臀部乙節,業據甲陳述明確,且甲就其遭被告性騷擾之經過,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為一致之陳述,如非親身經歷,尚難為如此完整之陳述,參以甲為被告之房客,與被告並無仇怨,且居住於被告出租之房屋內,如非確實遭性騷擾,實無誣陷被告之必要,輔以甲所證述之情節,亦與前開現場錄音譯文相符,是甲所述應較屬可採,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三)、論罪科刑:
1.按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刪除原得單科罰金之規定,並新增權勢性騷擾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2.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之「性騷擾」,指對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含有調戲意味,而使人有不舒服之感覺,但不符強制猥褻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判決意旨參照)。
3.查被告趁告訴人甲不及抗拒之際,抓甲之臀部一下,係對告訴人甲為偷襲性、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行為,並致告訴人甲均感受到不舒服、嫌惡之感。是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罪。
4.又被告係00年0月00日生,其為本件行為時係已滿80歲之人,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5.爰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欲,擔任房東租賃房屋之際,趁房客告訴人甲繳交房租時,以不當言語要求告訴人甲讓其擁抱,經告訴人甲拒絕後,被告竟乘告訴人甲急著跑走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抓告訴人甲之臀部,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觀念,且其身為房東,對於在外租屋之女性為此行為,亦會對告訴人甲造成身心極大壓力及傷害,自不宜輕縱,又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甚至以告訴人甲之穿著「穿短褲、穿涼的、很辣」、「一個大男人還是受不了的」、「窈窕淑女君子好求,我就做君子求她」等說法,試圖合理化自身行為,且被告自始未向甲誠摯道歉,亦未試圖與告訴人甲達成和解,顯無悔意,犯後態度欠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所產生之危害,及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公訴人請求從重量刑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參考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513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