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警察比較大?台中男「希望不再受欺負」 拿假證件被真警察識破】
2023-11-0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159 條規定:「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三)、刑法第212 條規定:「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四)、刑法第38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同條第四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 判決主文:
(一)、簡○○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未扣案偽造之警察服務證(含刑事警察局警徽皮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簡○○基於公然冒用公務員徽章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0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以電腦WORD自製印有「○○市政府警察局」、「偵查佐」、「簡○○」等字樣及自己照片之紙張後,放入其於網路上購買之刑事警察局警徽皮套,以偽造警察服務證1張,再於112年1月20日凌晨3時許,在○○市○○區○○路○○巷○○弄口,與計程車司機鍾○○協調清潔費用而產生糾紛後,向鍾○○及到場處理糾紛之警員出示上開偽造之警察服務證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警察服務證管理之公信力及正確性。
(二)、法院判斷: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鍾○○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簡○○所為,係犯刑法第159 條公然冒用公務員徽章或官銜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基於一公然冒稱偵查佐之行為,同時觸犯公然冒用公務員徽章、官銜罪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論處。
2.爰審酌被告因協調清潔費用而產生之糾紛,希望不再受欺負,竟以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公然冒用警察徽章、官銜及行使偽造警察服務證之特種文書,守法觀念欠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未以此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手段,從事其他不法行為,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至被告本件犯行所用偽造之警察服務證,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又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4 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中簡字第 2233 號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