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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盤查竟對警員「猴子偷桃」 逃逸移工判刑3月驅逐出境】
2023-10-27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二、 判決主文:
○○○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中文名阮○○、○○籍)為逃逸移工,於民國112年9月18日20時10分許,在○○市○○區○○○路○○○號前,倒垃圾時因神色慌張且頻頻回頭張望,○○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巡邏員警許○○見狀上前盤查,阮○○出具手機內與他本人不符之中華民國居留證供警員許○○查驗身分,許○○察覺有異立即呼叫支援,阮○○突然情緒激動且欲逃逸離去,許○○遂上前攔阻,阮○○明知許○○係依法執行警察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出手緊抓許○○下體部位,致其受有陰囊挫傷之傷害,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經警以現行犯當場逮捕。
(二)、法院判斷:
1.訊據被告阮○○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居留逾期,當時伊很害怕,想要離開現場,有稍微揮舞要掙脫,伊不知道揮到員警哪裡等語。
2.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許○○於警詢時指訴甚詳,復有隨身錄像器對話譯文、隨身錄像器畫面擷取照片、○○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職務報告及○○市立○○醫院乙種診斷書,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觀諸現場隨身錄像器錄影畫面,被告確實有出手攻擊警員之行為,被告所為對公務員施強暴之犯行甚明,上揭所辯要屬卸責之詞,顯不足採,其犯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1.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隱匿其逃逸移工之身分,無端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為傷害之強暴行為,侵害公務員執法尊嚴及藐視執法公權力至甚,殊無可取。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許○○所受傷害情形,又被告在我國境內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並考量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後否認犯行,且未賠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末按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被告係○○國人,其於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所為造成告訴人受傷,亦危害國家公務之執行,有損我國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嚴,不宜繼續居留國內,本院認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參考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490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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