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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警曾任李敖隨扈竟對女警伸鹹豬手 緊急退休仍挨告判刑】
2023-10-25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2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二)、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二、 判決主文:
甲○○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與代號00000-0000000(下稱A女)之成年女子,係址設○○市○○區○○○○單位之同事。甲○○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23日17時許,在上址單位內,乘A女不及防備之際,突然徒手觸摸A女之臀部部位,對A女為性騷擾得逞。
(二)、法院判斷:
1.被告與A女為甲單位同事,其2人於111年9月23日17時許,與證人呂○○都有在同一時段值班等情,另經證人即A女於本院結證在卷,復有該單位111年9月份勤務分配表,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2.A女於偵查中結證。嗣又於本院交互詰問時證稱。是告訴人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就被告涉嫌性騷擾之確實日期未能指明,但已提及是在9月下旬,且提及證人呂○○亦有在場,且於事後2日告知證人趙○○此事,並於本院審理時明確證稱其於看過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調取之該單位9月份值勤表後,確定日期為9月23日,是告訴人之指訴尚無瑕疪可言。
3.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1)依證人呂○○證稱其親眼目睹被告於9月下旬某日在該單位內有摸告訴人A女之臀部;證人趙○○亦證稱告訴人於事後2日以LINE電話告知被告摸她的臀部,告訴人說很不舒服,當時告訴人跟我說這件事情的情緒、語氣很不好,感覺很沮喪,我在電話中可以感覺得到。此外,並有A女提出與呂○○、趙○○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擷圖照片5張在卷可佐。從而,A女所述既有上開證據足以補強,應值採信。
(2)至於被告及其辯護人質疑A女與被告長期存在因為勤務、考績、排班等等意見不合、有嫌隙、有不愉快,不排除挾怨報復可能性,然查,依證人劉○○及彭○○之證言,告訴人係在該單位公務群組中就勤務編排及考績問題表示其看法,係對事不對人,應不足作為被告及辯護人所指告訴人係挾怨報復之有利證據。
(3)另被告及辯護人以A女有向其服務單位申訴遭人性騷擾事件,經該單位調查決議認性騷擾事件不成立。惟查與本案有關之目擊證人即呂○○並未出席該單位之審議程序,此為證人呂○○於本院證述明確,是該單位之審議是否妥適,顯有疑義,且其決定並不能拘束本院,是該單位之認定並不足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4.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性騷擾罪,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出於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干擾、破壞被害人所應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和平狀態。行為人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查被告與A女為同事關係,雙方在領用裝備物品時,被告在A女無防備之情況下,以手觸摸A女臀部,則依社會通念,並參酌當時環境、雙方關係等情,被告所為當屬前開定義之性騷擾無誤。
5.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核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1.新舊法比較:
按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後,新法刪除原得單科罰金之規定,並新增權勢性騷擾加重其刑之規定,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2.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3.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A女原為同事關係,欠缺尊重他人性自主權之觀念,以上開方式破壞A女關於性之寧靜、和平狀態,造成A女心理受有一定程度之創傷;另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能與A女達成和解或取得A女之諒解,難以由犯後態度給予被告有利認定,倘非予以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尚不足使其警惕。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高中畢業,目前退休,在做小生意,月入約五至六萬,已婚、有一個小孩,已經成年,沒有要扶養父母,目前跟岳母、老婆同住之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46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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