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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同事253次 工程師解聘判刑 再判賠160萬】
2023-10-11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原均為○○公司員工,被告自106年12月18日至111年5月23日止,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微型錄影器黏貼在上開公司廁所置物架底板下方方式,無故竊錄原告如廁時寬衣解帶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等情,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因被告上開攝錄內容為原告之如廁及身體隱私部位,被告行為當已構成侵害原告隱私權之侵權行為,則原告主張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當屬有據。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自陳為專科畢業,於事發後已自原任職單位離職,目前並無工作亦無收入;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因本件行為遭原任職單位解僱,目前從事保險業務員工作,但因屬新人階段尚無收入;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兩造之所得及財產狀況;被告之侵權行為時間前後長達4年6個月左右,被告攝錄次數共253次,攝錄之內容為原告之如廁過程及私密部位,對原告後續正常生活、活動、工作所造成之影響,以及兩造之身分、地位,原告因本件所受精神痛楚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以16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不應准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63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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