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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師傅吵架怒罵「蟑螂」遭告判賠 法院認證公然侮辱:會讓人噁心】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因房屋裝修工程瑕疵問題與乙○○有工程糾紛,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賴○○」暱稱,接續在特定多數人可瀏覽之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公開張貼如附表所示指稱乙○○係工程蟑螂、蟑螂等文字辱罵乙○○,足以貶損從事裝潢工程之乙○○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法院判斷:
1.本件被告甲○○坦承有於社群網站「臉書」,張貼上開文字,並稱他承認他有講(張貼),但他有話要說,是對方先對他網路罷凌,用言語刺激他,他回應,對方用截圖來告他,如果對方沒有對他網路霸凌,他也不會罵等語。
2.經查:
(1)被告張貼上開指稱告訴人乙○○係工程蟑螂、蟑螂等文字之事實,業據被告陳述在卷,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明在卷,且有如附表所示頁數之社群網站臉書擷圖附卷可以佐證。
(2)被告雖稱有人先對他網路霸凌,用言語刺激他,他才回應等語,惟告訴人否認有對被告網路霸凌,被告亦未提出告訴人有對他網路霸凌之相關資料可供佐證。況且,即令被告所述為真,仍無法解免其公然侮辱之責。
(3)按蟑螂因棲息在陰暗、潮濕之處,且時常穿梭於垃圾及廢棄物間,可輕易媒介細菌、微生物等病原,為社會通念所認足以影響環境清潔、飲食衛生之物,令人與嫌惡、噁心、恐懼產生聯結,指稱他人係蟑螂,顯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況且告訴人係從事裝潢工程業務,被告指告訴人為工程蟑螂,顯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譽及社會評價。
3.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多次以工程蟑螂、蟑螂公然侮辱告訴人之舉動,係因房屋裝修工程瑕疵問題與告訴人有工程糾紛而為之,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所為,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割裂,應係數個公然侮辱舉動之反覆施行,應包括予以評價為同一行為之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2.爰審酌被告之品行;因工程糾紛對告訴人有所不滿及自認遭網路霸凌而為上開行為;使用易擷圖或連結傳播之社群媒體臉書張貼上開侮辱內容,以指涉令人嫌惡昆蟲使人難堪之文字,侮辱告訴人之方式,惟除上開工程蟑螂、蟑螂等文字外,並無其他令人不堪之言語;及被告於犯罪後態度,暨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述其受教育之程度,從事油漆工作,現在一個人生活,媽媽70歲了,目前跟親戚住在一起,他每個月會給媽媽一些生活費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87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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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6%B2%B9%E6%BC%86%E5%B8%AB%E5%82%85%E5%90%B5%E6%9E%B6%E6%80%92%E7%BD%B5-%E8%9F%91%E8%9E%82-%E9%81%AD%E5%91%8A%E5%88%A4%E8%B3%A0-%E6%B3%95%E9%99%A2%E8%AA%8D%E8%AD%89%E5%85%AC%E7%84%B6%E4%BE%AE%E8%BE%B1-%E6%9C%83%E8%AE%93%E4%BA%BA%E5%99%81%E5%BF%83-053942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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