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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長得不像他!夫見DNA鑑定結果綠炸 妻曝小王承諾給這些...】
2023-09-1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告全戶戶籍謄本、親緣DNA鑑定報告書、本院○○○年度○○○字第○○號裁定、被告line通聯截圖照片、被告承諾書、被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憑,堪信屬實。則被告前揭侵權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顯已破壞兩造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依上開規定,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情節確屬重大,此等不法侵害行為足以害及原告於婚姻生活中之幸福及安全感,破壞兩造之誠實與信任關係,是原告主張其精神受有相當之痛苦,被告上開行為與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就此行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應為可採。
(三)、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之學經歷、經濟能力及前揭侵權行為對原告與訴外人張○○間婚姻關係存續約三月期間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所造成破壞之程度,暨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非財產上所受損害,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金額,則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金額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1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13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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