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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士持安全帽怒砸小客車 車窗碎裂害駕駛傷判刑3月】
2023-09-13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刑法第277 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林○○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原名林○○)於民國111年7月23日21時30分,在○○市○○區○○路與○○巷口,因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與王○○所駕駛之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竟基於毀損、恐嚇危害安全及傷害之犯意,持安全帽將王○○所有之自小客車左前車窗玻璃砸毀,致令不堪用,復持續揮舞安全帽作勢攻擊王○○,致王○○心生畏懼,且砸毀車窗破碎之玻璃飛入車內,致王○○受有左手手臂開放性傷口之傷害。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林○○之供述、被告林○○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2.告訴人王○○之指訴。
3.刑案現場照片10張、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員警之職務報告。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2.又被告以1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
3.爰審酌被告遇事不思循理性途徑解決,竟持安全帽毀損告訴人王○○之自用小客車之左前車窗玻璃等,並持續揮舞安全帽之行為,因而使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勢,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併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告訴人所受財物損害及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本件持以毀損及傷害告訴人之安全帽雖屬被告所有,然此物並未扣案,且為一般日常生活所用之物,並非違禁物,且客觀價值輕微,認對之宣告沒尚乏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參考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原簡字第 80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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