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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躲進鄰居玻璃行......暴力夫開車衝撞又破壞警車 下場出爐!】
2023-09-12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138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 判決主文:
(一)、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謝○○前因妨害公務、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地方法院以○○○年度○○字第○○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臺灣○○地方法院以○○○年度○○○字第○○○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11年11月7日徒刑執行完畢。謝○○於112年7月8日12時40分許,在○○縣○○鎮○○路○段○○○號住處內,因故與其配偶陳○○發生衝突(陳○○受傷部分,未據告訴),陳○○乃跑至附近即同路段○○○號「○○○○○○○」內躲藏,謝○○即基於毀損之犯意,駕駛自用小客車衝撞上開玻璃行之前門,致該門之玻璃、鋁窗受損而不堪使用。○○縣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出所(下稱○○所)莊○○等警員據報到場處理,謝○○另基於毀損公物之犯意,以赤腳踢擊方式破壞警用公務巡邏車駕駛座後方之安全隔板,致該隔板損壞不堪使用。
(二)、法院判斷:
訊據被告謝○○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吳○○、證人陳○○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莊○○所製作之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所112年7月8日之勤務分配表各1份及照片16張附卷可稽,被告之犯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1.被告謝○○各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同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2.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有如附件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相同類型的本案,顯見被告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因此認為加重最低本刑,沒有罪刑不相當的疑慮,裁量後就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部分,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3.本院審酌被告遇事未思以理性方式處理,與配偶陳○○發生口角爭執後,因見配偶走避於告訴人梁○○經營之玻璃行尋求協助,竟駕車衝撞玻璃行大門,致告訴人因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復以赤腳踹擊之方式,損壞警用巡邏車駕駛座後方之安全隔板,藐視執法公權力,所為均應予嚴加非難;兼衡被告尚知坦承犯行,惟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以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暨考量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自陳家庭經濟貧困、原本從事自助餐業現失業、因祖母過世須支出喪葬費家境不好、原與配偶及岳母同住,因岳母對伊聲請保護令,伊將與配偶搬回戶籍地居住、須扶養父親及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2 年度投簡字第 30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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