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鹿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推薦,高雄律師事務所推薦

社會新聞【被雞蛋敲頭慶生腦震盪「1年無法工作」 女求償135萬…判決出爐 】
2023-08-16
<法律解析>
一、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3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70元,及自111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手握雞蛋敲擊原告頭頂,使原告因此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及肌肉拉傷之傷害,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斷記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肌肉拉傷等語附於警卷可查,且被告所涉傷害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年度○○字第○○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卷證查明屬實。是原告之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上開傷害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及健康,揆諸前開規定,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自屬有據。茲就原告主張之項目及金額,是否應予准許,分述如下:
1.醫療費用及保健品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件所受傷害,支出醫療費用6,470元、保健品5,000元等節,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工作損失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件所受傷害,需休養12個月不能工作乙節,為被告所否認。而觀原告提出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診所診斷證明書,分別僅記載「醫囑:門診追蹤治療」;「處理意見:避開壓力源,宜多休養,門診複查;目前以安眠藥物治療」等語,均未記載原告因傷不能工作。自無從遽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2個月不能工作之損失,即無理由。
3.看護費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件所受傷害,委請朋友照顧,並支付朋友幫忙購買三餐的費用,為被告所否認。而觀之前述診斷證明書,醫師囑言部分均未記載原告有因傷需專人看護之意旨。則原告主張需有專人照顧其生活起居,因而受有看護費用之損失14,000元乙節,尚屬無據。
4.車馬費部分:
原告主張其因系爭事件所受傷害而有看診需求,並支付車馬費1萬元部分,為被告所否認,且原告自承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佐證其確有因此部分之支出,從而,原告此部分請求,即無理由。
5.精神慰撫金部分:
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第3537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經參酌兩造自陳之學、經歷及被告行為動機、原告所受傷勢及身心傷害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所受損害應以3萬元為相當。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6.據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共計41,470元。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1,470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故一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而具執行力,並無再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資料來源: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
#台南律師
#高雄律師
#屏東律師
#免費法律諮詢
#蕭縈璐律師
#鑫鹿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