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馬仲達法律事務所-法律事務所,台中法律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

◎本文由本所 林士煉 律師撰寫
壹、 案例
A公司因每年度只作國稅局的結算申報,並未依照相關法令每年編製財務報表,倘若A公司委託記帳士事務所編製財務報表,再委由指定的會計師進行查核,而記帳士事務所無法依照相關帳冊憑證進行編制工作,僅能依照該公司提供國稅局之每年度結算申報書資料進行編制時,其財務報表的合法性為何?。
貳、爭點
一、記帳士事務所係依據稅務結算申報資料編製財務報表,而非依照相關帳冊憑證進行編制時,此舉是否合法?
二、記帳士事務所編製後出具財務報表有無相關之法律責任?
參、解析
一、欲探討「記帳士未完全依照帳冊憑證進行編制是否合法」前,首要應先釐清記帳士與會計師兩者在業務性質上的差異。記帳士的業務工作於現行法下,應僅限「編製」財務報表,而且必須在接受公司委任的情況下,就公司所提供的相關憑證進行編製。記帳士本身並不能「簽證」(或「查核」)財務報表,「簽證」(或「查核」)是屬於會計師的專屬業務,先予敘明。
二、其次,倘若公司是委由指定的會計師進行查核時,則會計師應該會針對公司的財務報表、會計傳票等來進行「查核」。依照本件的案例事實判斷,A公司是日前才委任記帳士進行記帳相關工作,因此可以合理推測A公司在過去數年來應該都未編製過財務報表。
三、承上,記帳士「僅能」依據稅捐申報書來編製,所以合理判斷,A公司以及負責人在先前不僅未曾編製財務報表,也沒有把會計憑證妥善保存(倘若有妥善保存,則記帳士照理應可據以編製財報)。從而,A公司此舉恐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6條的行政罰之虞(註)。
四、此外,依商業會計法的現行罰則,僅限於記帳士在主觀上有明知、故意及不正當等要件,或意圖使報表產生不正確的資訊時,才會有刑事或行政法上法律責任。本案例中,記帳士「僅能」依照A公司所提供國稅局之每年度結算申報書資料編制財報,並非記帳士在主觀上有明知、故意及不正當之意圖,本應就難以苛責記帳士須「完全依據帳冊憑證內容」始得編制財務報表。
五、最後,就其他相關罰則部分,是否有「強制規定」記帳士須「完全依據帳冊憑證」始得編制報表,則須審視記帳士公會內部,是否有訂定相關自律規章而判斷之。
註:商業會計法第76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設置會計帳簿。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毀損會計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
三、未依第三十八條規定期限保存會計帳簿、報表或憑證。
四、未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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