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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人開公司 這事輕忽不得-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西區律師事務所
2014-06-05
不具名讀者問:
有間房子出租給一位林先生,林先生將公司登記在那間房子上(負責人是林先生本人),後來林先生一直不付房租,最後連絡電話都改掉了,我們只好採取法律行動,但開庭時,法官告訴我們公司負責人登記已變更為高先生(無連絡方式,公司電話亦無法接通) ,且當初是我們同意他們公司登記,所以沒辦法請林先生把公司登記遷出,請問我們是不是要加告那間公司?可以去註銷公司登記嗎?
律師林士煉答:
首先,讀者應先釐清以下幾點:(一)租賃契約的承租人是僅為林先生或是以公司之名義共同簽訂契約?(二)租賃契約中是否有載明其租賃目的?(三)租賃契約中是否載明租賃物同意讓公司進行營業登記?
倘若租賃契約的承租人僅為林先生本人,租賃契約也沒有載明租賃目的,且同意讓公司進行營業登記時,則讀者難以將公司以連帶債務人身分列為共同被告請求給付租金。
此外,如果公司還在該處營業,且確實有持續營業的事實,讀者也無法向稅捐處通報,讓公司遷出或註銷公司登記,並申請房屋變更為住家用(稅捐處會派員實地勘查)。
因此,爾後讀者若同意租賃物提供公司進行營業登記,建議租賃契約的承租人應以公司為名義進行簽約,才能維護讀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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