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千卉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高雄法律事務所
(一) 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第三人之規定。」所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與為非真意合意始為相當。而在通謀虛偽買賣不動產的情形,其買賣契約及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均屬無效,受讓人不能取得所有權。受讓人將該不動產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得主張善意取得(土地法第43條)。如果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出賣房屋所有權之行為具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須先就此負舉證責任。又實務上,債權人得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受讓人塗銷登記,亦可行使代位權,請求塗銷登記,兩者任其選擇行使之。
(二) 如果債務人出賣房屋予親戚之行為不構成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但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的行為,得聲請法院予以撤銷。但須其符合下列要件:
1. 債務人所有之買賣行為,於行為時明知其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害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才可聲請法院撤銷之。
2. 所謂有害及債權,指致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而言。倘債務人之資產,尚足以清償其所負債務,債務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3. 債務人之行為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得行使。例如甲出售A屋予乙,其後又將該屋出售予丙,並移轉其所有權時,乙不得以其特定債權受親害為由主張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