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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特別保護青少年及幼童的性 自主法益,所以如果是對於未滿14歲的男女,加以「強暴、 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而發生性行為,刑責要加重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即便未滿14歲的人是「同意」發生性行為,即使在兩情相悅 狀況下,任何人與未滿14歲男女發生性行為,依據《刑法》 第227條第1項規定,都要科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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