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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目前有這些困擾:
那麼,這篇文章將為你一次解答。我們會針對扶養義務的適用前提、扶養義務的順位、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及如何提出適合的證據等事項進行詳細說明,讓你了解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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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目錄 一、扶養義務是甚麼?扶養義務的三個前提要件 二、有甚麼情況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扶養的三個合法理由 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應該提供甚麼證據?訴訟流程為何? |
一、扶養義務是甚麼?扶養義務的三個前提要件
(一)扶養義務的定義
依法律規定,所謂「扶養義務」是指親屬之間,一方對於他方提供經濟協助維持生活的義務。
(二)扶養義務人的順位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扶養義務人包括:直系血親相互之間、夫妻一方如果跟他方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兄弟姐妹相互之間、家長家屬相互之間。
雖然看起來扶養義務人很多,但民法同時有規定要按順序來決定履行義務的人:1.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3.家長;4.兄弟姊妹;5.家屬;6.子婦、女婿;7.夫妻的父母。如果前順位有人需負擔義務的話,那麼後順位的人就毋須負扶養義務;而若同一順位的人有數位,則各自按照經濟能力來負責(民法第1115條第3項)。例如受扶養人有三名子女,則應由三名子女按照收入等經濟狀況來共同分擔扶養義務。
(三)請求扶養的前提要件
如同前述,民法就扶養義務人及順位作出相關規定,因此受扶養人須向適切的扶養義務人作請求。
依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就無謀生能力的限制,在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民法第1117條第2項)。意思是指在一般情況下請求扶養,受扶養人除了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外,尚須本身沒有謀生能力才能請求;在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請求子女扶養)的狀況下,則只需其無足夠財產維持生活即可符合受扶養必要的要件。
扶養義務人如因負擔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可免除扶養義務。但如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請求子女扶養)或配偶請求扶養時,則僅可減輕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
(四)扶養的程度
扶養的程度,原則應按受扶養者的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來決定(民法第1119條),如果當事人間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可以請求法院裁定(民法第1120條)。
二、有甚麼情況可以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減輕或免除扶養的三個合法理由
(一)扶養義務人不能維持自己生活
如同上述提及的,扶養義務人如果因負擔義務致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但每個人的生活消費習慣都不一樣,怎樣才算「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是不是只要證明自己每月入不敷出就可以?基本上,法院還是會審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認定,以下是民國112年的基準:
| 縣市 | 數額 | 縣市 | 數額 |
| 總平均 | 25,726 | 南投縣 | 18,650 |
| 臺北市 | 34,014 | 雲林縣 | 20,356 |
| 新北市 | 26,226 | 嘉義市 | 25,599 |
| 桃園市 | 25,235 | 嘉義縣 | 19,410 |
| 臺中市 | 26,957 | 屏東縣 | 21,594 |
| 臺南市 | 22,661 | 臺東縣 | 21,412 |
| 高雄市 | 26,399 | 花蓮縣 | 21,484 |
| 新竹市 | 31,211 | 澎湖縣 | 20,971 |
| 新竹縣 | 29,578 | 基隆市 | 24,234 |
| 苗栗縣 | 21,017 | 宜蘭縣 | 23,808 |
| 彰化縣 | 19,292 |
(以上資料來源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
但要注意的是,部分法院對於何謂「不能維持生活」認定有所差異,如有疑義,建議可與律師諮詢。
另外依法規規定,在扶養對象為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時,即使證明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後,亦僅能減輕扶養義務。
(二)受扶養人曾對扶養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為家暴等行為
如受扶養人過去曾對扶養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第1項第1款)。此情形最常見的情形是受扶養人過去曾對配偶或扶養義務人有家暴或長期精神虐待等行為,此時即符合法規所定的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
(三)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如受扶養人過去對負扶養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時,亦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1條第1項第2款)。此一要件簡單來說就是如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即人間蒸發或未實際照顧子女,這種情形如仍要求子女成年後扶養父母,會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法規也容許子女可以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三、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要準備甚麼證據?訴訟流程為何?
(一)要準備的證據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視主張的理由,一般建議可準備的證據有:
本所成功案件可參考:
(二)訴訟流程
如要提起免除扶養義務訴訟,須向受扶養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出。例如受扶養人住在宜蘭,就要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
提起訴訟後,因屬強制調解事件,因此會先經過調解程序。調解程序如不想親自出席,可委任律師代理。
如調解不成,後續法院會視書狀檢附的證據資料後,視情形調查兩造的狀況,例如調閱稅務資料、傳喚證人等,確認是否有符合法定要件。
(三)自扶養義務人原須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之立法理由已明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例如故意致扶養義務者於死而未遂或重傷、強制性交或猥褻、妨害幼童發育等,法律仍令其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爰增列第2項,明定法院得『完全免除』其扶養義務。」立法者明定有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1、2款之要件事實(以下簡稱「免除要件」),情節重大者,法院即得「完全免除」扶養義務,係考量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先有」符合免除要件而情節重大之「前行為」,如仍令扶養義務人負扶養義務,顯強人所難而為立法,基此立法原意之考量,本條規定之性質,本即應發生「完全免除(全部)扶養義務」的法律效果,即「自扶養義務人原須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此乃適用此法律條文之性質其結果所當然,並非法院所創設,即無所謂「溯及免除」問題。本項法院之裁定兼具形成及確認性質,可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明,於裁定主文宣示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當事人聲明如未表明,應予闡明,令其補充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研討結果暨審查意見參照)。
因此,依上開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意見,就免除扶養訴訟,如經法院裁定准予免除扶養,係「自扶養義務人原須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就訴訟前之扶養費用,如未經繳納,亦一併免除。惟就已繳納之部分,則不可聲請免除。
另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規定,就老人保護及安置費用,如扶養義務人取得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的裁定時,亦可向主管機關聲請就過去的安置費用亦主張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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