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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銀行協商成立時的效果?
(一)如果積欠卡債的人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1 項規定先進行協 商,並協商成功。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債務協商成立後,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 法院審核或依公證法第 13 條規定,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而債務人往後則依協 商條件還完款即可。
(二)清償完畢後,債務人切記記得應向銀行取得清償證明,以免爭端。
(三)如果很不幸,債務人履行協商條件,因「不可歸責事由」,比如天災等,無法完 成協商條件,債務人可以另外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7 項但書 規定,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