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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成法律事務所|法官轉任律師-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鼓山區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
本件客戶因駕車過失造成他人死亡
死者家屬已請領強制險
而客戶因家境因素無法再提出任何賠償金額
死者家屬屢次表達
強制險所給付的費用不屬於我方客戶所給付之範圍
客戶於一審時委任梁凱富律師處理辯護事宜
梁律師除了將雙方的過失做一細膩的釐清外
更向法院表示本案無法和解之原因實不可歸責於我方客戶
且強制險的給付應可視為客戶所支付之賠償一部
此見解亦已為實務上穩定見解
故梁律師以實務上有力見解向法院主張對造所述並非事實
法官於一審時雖認我方客戶未與對造家屬和解
但是仍然考量被告的過失及犯後態度,判處有期徒刑3月
死者家屬仍執意請檢察官上訴
不僅在上訴理由中仍執意前開主張
並請求為數甚多的賠償金額
甚至不理性地誣指因為梁律師為前法官
我方當事人才可以在未給付任何賠償金額下獲得輕判
客戶二審時仍然委任梁律師處理
高等法院開庭時,梁律師再提出更多實務上有利的見解
讓二審法官肯認我方的主張,並駁回死者家屬的上訴。
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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