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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成法律事務所|法官轉任律師-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鼓山區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
客戶遭他人提告,認為了節省停放停車場數月之停車費,將車輛停至停車場後便把車牌卸下,
並於離場時向收費員提供不實資訊,導致收費員僅向我方當事人收取少額停車費等情形,
且向檢方提出告訴,認為客戶涉嫌竊佔、詐欺等犯行。
客戶遭他人提告後,十分無助的情況下,經友人介紹而向梁凱富律師求助,
梁律師於偵查時向檢察官表明我方當事人僅係一時疏忽方觸法網,
其主觀上並未有任何竊佔、詐欺等犯意,佐以諸多客觀事實,證明我方當事人並無任何違法犯行可言。
經梁律師辯護後,檢察官最終肯定梁律師見解,並給予我方當事人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320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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