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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成法律事務所|法官轉任律師-律師事務所,高雄律師事務所,鼓山區律師事務所,台中律師事務所
客戶因樓上鄰居漏水事宜,雙方無法達成修繕共識
於一審遂委任律師提起損害賠償告訴
然鑑定報告認定漏水之因並非來自樓上,客戶一審便受敗訴判決。
二審客戶尋求梁凱富律師協助
梁律師深知因為有前開不利於客戶的鑑定報告
對造會藉此處處刁難客戶
然梁律師在數次的調解程序中向對造分析利弊得失
最終對造在有前開的鑑定報告下,仍願賠償客戶的損失,也同意將漏水之屋況處理完畢
民法第184條
民法第191條
民法第195 條
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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