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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也就是說競業禁止規定必須「白紙黑字」相互約定,且針對「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及「雇主給予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均須加以明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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