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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即使雇主擁有上述的營業秘密,但不等於所有勞工都要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拘束,而是這個勞工已經可以「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祕密(或者是要保護的優勢技術),這種員工才會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拘束。
(二)舉例來說,如果以上述烤肉店為例,一定是以「接觸到老闆獨家配方」的員工,才會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拘束,而不是說旁邊幫忙烤肉的店員、或者打發票的店員,全部都要受到競業禁止的拘束,所以如果是「負責結帳的員工」要跳槽到其他烤肉店,雇主也不能因為這個員工簽過競業禁止條款,就要受到拘束,因為範圍太大,顯示原本的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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