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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校園霸凌事件為情節嚴重狀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進行調查時,即應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二)如果校園霸凌事件非情節重大狀況,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525Π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提出報告。學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校園霸凌事件成立時,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當事人改善。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929所謂的「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管教措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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