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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駕駛人必須「知道」自己造成事 故,卻還是離開現場。換句話說,如果駕駛人不知道發生事故,或是不知道交 通事故與自己有關,這樣也不會構成本罪。
(二)這樣的狀況非常罕見,尤其是台灣各縣市都有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畫面, 因此想用「不知道事故跟自己有關」脫罪,真的非常不容易。但是實務上,我 們還是遇到:第一駕駛人在車水馬龍的地方停車,只因為前面車位空出來,自 己往前一個車位的動作,卻影響旁邊騎機車的第二駕駛人偏移,另外遇到騎車 太快的機車騎士第三駕駛人閃避不及,遭公車輾斃的案件,對於第一駕駛人而 言,他辯稱自己不知道整個交通事故跟自己有關,也能舉證,最後是無罪定 讞,但是整個訴訟的過程非常辛苦,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