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宇法律事務所∣新北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事務所∣新莊律師事務所

(一)由於勞工多為經濟上弱勢之一方,對於負擔訴訟程序勞費與進行訴訟等能力通常較低。在爭執過程中,勞工為了生計仍然有繼續工作的需求,在爭執結束後,還可能會繼續維持勞動關係。雇主為求穩定經營事業亦不堪長期紛擾。基於以上特性,勞動事件應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的處理,也適合促使當事人以自主、合意的方式解決紛爭。
(二)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的一般性規定,比較難以回應勞資雙方解決紛爭的需求,為此制定《勞動事件法》,作為法院處理勞動事件的程序依據。勞動事件法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未規定的部分仍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